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事实上,我国自五十年代开始,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是不给补偿的。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当中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当中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等皆如是。这似乎并不具有说服力。
(二)抽象法命题决定之司法适用的应然状态 不加甄别地适用所有带有抽象法命题性质的决定,在现行宪制安排下并不可取。况且,某一决定当中所包含的法命题究竟是抽象抑或具体,也不存在客观的判断标准,因此,有论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针对互联网安全这一特定、单一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解决的主要是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法律适用这一特定、单一的问题,因而皆不是法律{7}。(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142.) [26]如《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等。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也延续了类似的做法,在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这一题域下使用了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措辞。[34]美国法上的情形与此形成对照。
(三)法令、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批准条约 即便可以断定部分决定、决议不属于法律,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决定和决议也并非全无宪法基础。有些职权在抽象地表述时是决定权,在具体行使时或从行使的结果看,可能表现为其他三权的某一权。但借助何种标准确定此类决定的性质,则须探究。
但本文所探讨的是法治语境下的规范适用问题,以严格的法律形式确立此类决定当中所规定的重要制度,则是笔者的期待。三、抽象法命题决定的司法适用 (一)司法机关的认知状况 虽然立法工作者在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和范围问题上歧见丛生,且各种决定的性质在法理上不能一概而论,但司法机关却倾向于不追问各种决定在宪法上的性质和依据,而是认为此类决定皆具有某种法规范效力,并加以适用。(三)法令、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批准条约 即便可以断定部分决定、决议不属于法律,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些决定和决议也并非全无宪法基础。如果某一决定被视作法律,则司法机关可以将其作为司法和裁判活动的规范依据。
另一方面强调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先后派出33个执法检查组,对18个法律和决定的执行情况作了检查。相比之下,借助形式性标准判断决定的性质,即观察某一决定的制定主体、公布主体和制定程序,似乎更加可靠。
{13}253然而,五四宪法的立法权配置导致这一任务难以及时完成。因此,可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勃兴是半个世纪以来特有立法观的映照,而从重视实践的立场出发制定法规范,也的确是应对社会迅猛变革的一条可由之路。而补充性决定与既存法律条文的关联并不如此紧密,如前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只是对三大诉讼法当中简要提及、未予以明确规定的司法鉴定问题加以补充,尤其是其中针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罚则规定,与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更无直接关联。(二)抽象法命题决定之司法适用的应然状态 不加甄别地适用所有带有抽象法命题性质的决定,在现行宪制安排下并不可取。
于是,一部分不属于法律的决定和决议也可能寻找到各自的归属。第二,抽象法命题决定能否进入司法程序适用,也颇值得检讨。譬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若干法院判决皆以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为说理依据。(参见:汉斯•凯尔森.立法的司法审查——奥地利和美国宪法的比较研究[G]//张千帆,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春季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某一规范或制度亦可作如是观。
然而这种四分法并不规整,[1]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相当一部分被冠以决定、决议之名的文件本身便带有抽象法命题的性质[2],从而与立法活动具有一定通联性。如所周知,在八二宪法的一部讨论稿当中曾拟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皆有权制定法律和法令,并拟示意在一定限期内有效的命令、决议和其他文件统称法令,法令具有同法律同等的约束力{12}391。
[5]该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八二宪法实施前或许还能够获得法令的地位,但八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重新塑造动摇了此类决定的宪制根基,从而也影响了此类决定的可适用性。
由于全国人大不具备经常召集、适时立法的条件,因而时代对于立法的需求便很难被满足。1985年7月22日,任建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团长的身份在第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发言时表示:从一九七九年起到现在,我国共颁布了三十八个法律和四十九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包含抽象法命题的决定和决议有时被立法、司法工作者以及官方文件称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而学者则称之为立法性决定{1}或准法律决定{2}。第二,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法》实施之后作出的补充性决定已经不再属于法律解释,因而若其既未遵循立法程序,又未遵循法律修改的程序,则此种决定便不属于司法机关应予适用的法规范。司法机关之所以倾向于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抽象法命题决定视作某种可适用的法规范,甚至直接视作法律并予以适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在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得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狭义的解释性决定即明确规范含义或明确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决定。
抽象法命题决定之所以勃兴并呈现出法规范的面相,原因包括转型期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足,立法者持守积极慎重的立法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结构的复合性,以及司法条件的局限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3)即属于此种情况。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16条首次区分了两种程序,即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则可由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7]通过阅读1993年发布的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可以归纳出这16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9]《立法法》第28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28]如《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195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19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19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1957)等。
如果某一决定不是法律,则需要观察宪制安排是否认可其被司法机关所适用。譬如,对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否包含对法律的立法解释,便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第4条第2款授权国务院就强制性法律和道德教育作出规定。The Natur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NPC Standing Committees Decisions with Abstract Legal Proposition Abstracts:A portion of decisions issued by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ssociate with legislation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y possess the character of abstract legal proposition. The question of what is the nature ofthe decision with abstract legal propositionand whether it could be applied by judicial authorities are expected to respond. As for its nature, the subject and the process are the sole criteria for judging whether it serves as law. However, those could not be regarded as law might also be absorbed into the power to enact ordinance, to interpret law, to amend law, to supplement law and to ratify treaty authorized by all the previous and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As for its judicial applicability, judicial authorities almost treat all decisions as applicable legal norms without identification. But at the aspect ofought to be, not all decisions could be applied. The reason why decisions with abstract legal proposition grow vigorously and present as legal norms is that the constitutions during transformation periods have not authorized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with sufficient powers, legislators have maintained active and cautious concept in terms of legislation,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possesses multiple authorities and the condition of judicial activities are limited. Keywords: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legislation; law; decision; decisions related to legal issues 注释: [1]感谢何海波、张翔、翟国强、郑磊、林彦、梁美芬、沈寿文、胡健等师友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给予的指点。
如所周知,五四、七五和七八宪法皆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解释法律、批准条约的权力,八二宪法虽然不再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但却授权其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16}476-477 在积极立法的理念作用下,作为立法者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采取行动以塑造法秩序。
在移民局诉查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示仅有国会一院作出的立法否决(legislative veto)决定违宪,理由是立法否决决定具有立法的性质,因而必须严格遵守两院制立法的程序,不采取两院制立法程序的四种决定程序均已在美国宪法第1条和第2条明确予以列举。[15]至于这一1998年颁布实施的决定究竟是否遵循了1987年《议事规则》当中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的程序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也并未深究。
[14]李泉俊与长沙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强制上诉案,(2009)长中行终字第0061号,【法宝引证码】CLI. C.1291127。然而以决定权概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多种职权,却不经意间掩盖了其不能凭借行使决定权回避立法程序、修法程序和法律解释程序的规范状态。
但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 (一)立法工作者的认知分歧 对于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立法工作者之间存在几种不同的理解。[25]值得注意的是,五四宪法制定期间,毛泽东所预想的国家权力配置格局是将权力集中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2009年的《议事规则》延续了这一规定。
五四宪法颁布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以条例之名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6],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来源只能是彼时宪法所授予的法令制定权。[22]依照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杨焕宁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的说明,废止劳动教养的原因在于其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也被法院作为裁判的依据。修改性决定与新的法律文本的生成具有密切关联,若法院应当以适用原法律的方式适用修改后的法律,那么在判决书当中援引修改性决定本身也就不应被质疑。
该决定虽然旨在明确特定行为的法律适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解释的情形,然而鉴于其颁布迟于《立法法》生效,因而在判断其是否属于立法解释从而具有可适用性时,本应观察决定的作出是否遵循了《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解释程序,但法院的判决并未体现这一点。况且,某一决定当中所包含的法命题究竟是抽象抑或具体,也不存在客观的判断标准,因此,有论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针对互联网安全这一特定、单一的问题作出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解决的主要是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法律适用这一特定、单一的问题,因而皆不是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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